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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慈善兰考”大病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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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慈善总会章程

2024-01-01 00:00

来源:本站

兰考县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兰 考 县 慈 善 总 会( LanKao Charity General Federation,缩写 LCF)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 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县性、非营利性社会组 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成就 爱心,开展慈善活动,传播慈善理念,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助推 和谐社会建设。

第三条 本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遵循合法、 自愿、诚信、 非营利的原则,不违背社会公德,不危害国家安全,不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尊重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 的人格尊严,不侵害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第六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均为兰考县民政 局,接受兰考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上级慈善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会会址: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朝阳路未来都市18 号楼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类慈 善事业发展、救助基金;接收单位、团体、个人及其他组织的捐 赠款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活动。

( 二)赈灾救助。接收、分配、调拨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 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协 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工作。

(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帮扶困难群体;积极 参加政府的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 四 )慈善救助。开展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优 抚等各种救助活动。

( 五)公益援助。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 保等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 六)志愿服务。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 开展各种形式的公益慈善活动,营造慈善氛围,宣传慈善文化, 创造慈善城市。

( 七 )交流合作。 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国 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公益慈善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兰考县兴办公益慈善事业的人士和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他们策划实施在 兰考的慈善救助项目;参与各项慈善援助活动。

( 八)建言献策。介绍国内外有关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 经验;反映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县委、县政府 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意见。

(九)指导引领。对本会单位会员的工作及乡镇、街道的慈 善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引领兰考县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开展慈善信托、慈善保险和慈善资金的净值增值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会章程;

(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由本会综合部审核,报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入会,其中 单位会员需经秘书长、会长审批同意;

( 三)单位会员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 整会员代表, 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 四)本会会员由本会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 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 务理事名册、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六)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

(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 章程的,由本会综合部提出意见,报秘书长、会长审批同意后取 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 一)一年内无特殊情况不交纳会费;

(二)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 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 事选举办法;

(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六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办公地址的变更和本会的终止事宜;

(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 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兰考县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 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 五)制定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重要制度;

(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 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 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责:

(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 二 )审查各项方案和报告;

(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 四)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对 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责:

(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 算的实施;

( 三)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 四)任命副秘书长,总会职能部门及实体机构负责人;

( 五)聘请名誉副会长;

( 六)研究决定总会职能部门设置和职责;

(七)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八)研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 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 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 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 长。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 长为专职;

( 四)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 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 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 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 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 3 年 的;

(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任期和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 长办公会;

(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 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 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 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是:

(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会长办公会决议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 三)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由会长办公会决定后实施;

(五)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由会长办公会决定后实施;

(六)制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九)制定重大慈善项目和慈善活动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 通过后执行;

(十)拟定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重要制度,提交会长办公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

(十一)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秘书长,不再履行本会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秘书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 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秘书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 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秘书长审 阅、签名。会议记录、决议等按照重要档案保存, 留存备查。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 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由兰考县慈善总会理事会选举产生,监 事会监事可以由民政、县纪委监委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 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代表、新闻媒体代表以及捐赠者代表组成。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慈善总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监督职责,视为自动放弃 监事资格及职务;监事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 的, 由理事会批准,予以解除监事职务。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 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

( 二)检查总会日常办事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方面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 三)审议总会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向会员代 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 四)对下一年新申报慈善项目进行立项调研、论证并与常 务理事会共同确定立项事宜;

( 五)监事会处理总会工作时应依据《兰考县慈善总会监事 会章程》,并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会如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等协助其 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须的费用, 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 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 关规定建立党支部。上级党组织为中共兰考县民政局党组。本会 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 进行换届选举, 自觉接受中共兰考县民政局党组的领导。

第四十二条 本会积极拓展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有效途 径,突出慈善机构的特点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 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十五条 本会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通过兰考县民政局统 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慈善法》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慈善法》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定期通过兰考县慈善总会官方网站向社会 公开以下慈善信息:

 

( 一)组织章程;

( 二)组织机构;

( 三)向社会公开募捐和救助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 四)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

( 五)监事会意见;

( 六)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

(七)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九条 本会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对已公 开的信息制作信息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一)捐赠;

( 二)政府资助;

(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四)利息;

( 五)会费;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发展基金增值部分、行政 经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从捐赠款 中提取的不超过10%的管理经费。本会经费的使用范围:

( 一)开展慈善帮扶、救助活动;

( 二 )奖励为慈善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三)开展慈善活动的费用;

( 四)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

(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及其增值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 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 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 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 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 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 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 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 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 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使用 国家规定的票据,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和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 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经秘书长签字后方可离开。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 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全供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 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兰 考县民政局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 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兰考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 一)完成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

( 三)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活动;

(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并向社会报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兰考县 民政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兰考县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兰考县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 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 兰考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 旨相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兰考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 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24 日兰考县慈善总会会员 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兰考县慈善总会监事会章程

 

第一条 为健全兰考县慈善总会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慈善 项目和慈善基金的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 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 号 〕,结合《兰考县慈善总 会章程》《兰考县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监事会由兰考县慈善总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监事可以由民政、人大、政协、纪检监察、 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代表、新闻媒体代表和捐赠者代表组成。

监事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监督职责,视为自动放弃 监事资格及职务;监事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由理事会批准,予以解除监事职务。

第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 3-5 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监事长一名, 由监事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监事会每年召开 2 次监事会全 体成员会议,参会人员须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对 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要 上签名。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检查总会日常办事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方面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 二)检查总会日常办事机构财务、会计资料及资金运转情 况,查阅有关资料,验证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

( 三)检查总会日常办事机构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实行专 项资金定期审查制度,确保慈善资金不受侵害。

( 四)检查总会日常办事机构财务内控制度是否严谨健全, 内控制度是否体现资金运转透明、公开。

( 五 )审议总会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六)对总会日常办事机构及合作单位违反慈善资金管理的 行为建议纠正和制止。

(七)对新申报的慈善项目进行立项前的调研、论证并与兰 考县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共同确定立项事宜。

( 八)监督总会日常办事机构对外发布的慈善项目、慈善基 金运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中期、终期实施状况进行监 督;定期对各慈善基金进行检查,对其运行规范程度及社会影响 进行监督把控。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应当以客观、专业的视角提出判断依据和结果。

第八条 每次检查结束,检查报告初稿经监事会成员讨论形 成正式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总会日常办事机构财务及资金使用情 况;慈善项目、慈善基金实施详细情况、成果及社会效益;总会 日常办事机构中以及合作单位在合作事项上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总会日常办事机构及合 作单位使用慈善资金行为有可能危及资金安全以及监事会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需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总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定期如实向监 事会报送会计报表并及时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得隐匿、伪 报。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24 日兰考县慈善总会会员代 表大会表决通过, 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主办单位:兰考县慈善总会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裕禄大道210号

邮编:47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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