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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1 00:00
来源:本站
一 、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考县慈善总会救助工作,有效开展扶贫济 困、安老恤幼、赈灾助医、兴善助学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兰考县慈 善总会章程》和《兰考县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 监督。
第三条 坚持“助困不助懒、扶贫更扶志”助人自助的原则, 鼓励受助对象勤劳自救、积极进取,早日脱离困境。
二、救助原则
第四条 坚持 “ 生活最困难、遭遇最不幸、社会最同情” 的 原则核定受助对象,救到急处、实处、难处。
第五条 坚持以 “ 慈善项目”为依托,针对符合项目条件的 受助对象实施救助。
第六条 坚持 “不重复救助” 的原则,对受助对象原则上每 年度只救助一次,三年不超过两次救助,五年不超过三次救助。
三、救助范围及对象
第七条 具有兰考县户籍, 因患重大疾病或天灾人祸等突发
事件导致生活困难者; 因孤、老、残导致生活困难者。
第八条 符合兰考县慈善总会当年发布的慈善项目中的救助 对象。
第九条 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所实施的救助。
第十条 根据上级要求,实施的省内外赈灾和援助项目。
四、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如符合当年兰考县慈善项目救助范围的,凡个人 要求救助的,可以直接咨询兰考县慈善总会项目部或联系项目发 起方。救助咨询电话:0371-26988866。
第十二条 如符合兰考县慈善总会临时救助项目救助范围的,申 请者应先向所在地乡镇(街道) 民政部门求助,救助后仍有重大困 难的,可通过乡镇(街道) 民政部门审核上报至总会救助。未经乡 镇(街道)实施临时救助的,不能直接推至县慈善总会。
第十三条 如不符合当年兰考县慈善项目救助范围的,县慈 善总会登记好相关信息或寻求社会爱心人士的捐助。
第十四条 申请要件
( 一)如有特殊情况,需申请个人救助的,应填写《兰考慈 善总会救助申请表》(见附件),附申请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 件。户 口所在地县( 区)、乡(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证 明。
( 二)属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的,应提供低保证复印件或低收 入家庭证明原件。
( 三)属残疾人的,需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
( 四)属因病、突发事件造成特殊困难的,应提供申请日前 三个月内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医疗费收据复 印件。
( 五)属孤儿、孤老,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属贫困学生,应由学生户口所在地及所提供贫困情况 证明,新生提供录取通知书。材料齐全后,由兰考县慈善总会项 目部签署意见,报总会负责人审核后,视情况进行救助。
(七)向兰考县慈善总会直接捐赠资金的单位干部、职工符 合救助条件的,可由捐赠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材料与个人申请救 助的材料相同),并填写《兰考县慈善总会救助申请表》。
( 八)捐赠者的定向救助,由定向捐赠协议中规定的救助对 象提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捐赠方审核同意后,根据《兰 考县慈善总会章程》,实施救助。
五、救助标准
第十六条 重大疾病患者每人救助3000至20000元。
第十七条 大学生新生救助每人2000—5000元;大学生在校 生每人1000—3000元;高中生、 中专生每人1000—3000元。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孤老、孤儿、贫困残疾人等其他特殊 困难群体救助根据每年募捐情况及求助人员贫困信息和病种确 定救助标准。
六、审批权限
根据《兰考县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审批救助资金。
附件:《兰考县慈善总会救助申请表》